时间:2024/4/2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年1月8日,家住上林县西燕镇西燕社区某庄的村民黄某某向上林县司法局西燕司法所反映,他与西燕街的韦某某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希望西燕司法所帮忙调解。

西燕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和诉求。黄某某陈述,其与韦某某曾是多年的好友,年黄某某在庄内开商店销售化肥,韦某某曾赊账人民币元向其购买化肥,至今韦某某尚未偿还货款;而韦某某否认所欠货款。

因年代久远,黄某某又无直接证据证明韦某某所欠货款的事实,韦某某又不希望黄某某隔三差五到家中谈论此事。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法、情、理上作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是韦某某自愿出人民币元作为补偿为黄某某,如果以后黄某某有确切真实合法的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则上述元抵作货款,余下部分再另做偿还;二是黄某某不得再以此事对外宣扬议论。双方不再以此事影响对方的生活生产。

最终,矛盾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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