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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和取缔烟花爆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将不合格产品通报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分析评估,负责污染天气预警预报。

教育部门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工商质监、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依法申请并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当持零售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辖区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采购烟花爆竹产品;零售许可期限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第八条

上林县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绕城路(由莲花交叉路口往武装部方向至东方国际与宾马二级路交叉处)和宾马二级路(由莲花交叉路口往云温方向至东方国际与绕城路交叉处)组成的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将该区域以外全县各区域列为限放区,限放区在重污染天气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图片红圈内(县环城路内)为烟花禁放区

第九条

除上述区域外,以下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米范围内;

(四)水利设施,水、电、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公园;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构筑物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管道、防空洞、竖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者区域。前款规定场所、区域的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监管。

第十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允许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C级产品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产品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很小的产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通过公约和规定,约定村、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销售不符合本县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给零售经营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批发企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质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倡议书

林林姐

  议论许久,事情终于露水出面。政府的相关规定也终于确定。万望各位呗侬们切记。莫因违反禁令烟花爆竹燃放禁令,而伤了过年的兴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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